众包模式下,即时物流骑士权益谁来保障?
2018-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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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链 吴珊

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正催生新用工模式,也发酵了一系列引人关注的问题,尤其在生活物流服务领域。

在掌链传媒发起的首届中国物流骑士节将召开之际,对即时骑士调查了解,一方面,不固定的业务单量以及多平台服务的特点,使得多数生活物流服务平台在招配送员时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平台却明确对配送员实施了用工管理或规范。另一方面,“隐蔽性”雇佣关系成为行业潜规则,不少平台通过第三方公司雇佣配送员,然后以一种与配送员独立身份不相符的方式指挥并监督其工作。

那么,在劳动保护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新共享平台用工模式如何健康发展?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配送员的权益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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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台模式引发的“合同难”

▌1.以事实为基础确定的劳动关系

6月6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外公开一则闪送员与“闪送”平台纠纷案的审理结果,法院判决确认李先生与”闪送“平台间(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先生”案作为新互联网用工模式矛盾中的一个缩影,引人思考。“闪送”平台称双方间为合作关系,但法院认为“闪送”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也就是说,对于两者劳动关系的性质,应以事实审查认定为基础,这对于平台与配送员劳动关系界定提供了一次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2016年5月29日,李先生注册成为闪送员,自行购买车辆在平台上抢单后从事配送服务。李先生无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剩余20%归属平台。平台对李先生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超时、货物损毁情况下有罚款,且规定快递员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平台称为其投保商业保险。

2016年7月24日,李先生在进行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随后,李先生诉请要求确认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按事实,法院给出审理依据:闪送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而闪送员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与此同时,李先生按照闪送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在任平台闪送员期间其并未从事其他工作,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李先生主要劳动收入,故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先生间具有从属性,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2. “合同难”待解

但现实情况是,类似“李先生”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并不多。记者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时发现,在司法案例中,法院以“从属性”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和法理逻辑,对劳务提供者和平台之间的纠纷,更多地判定二者为劳务关系,也有判定为劳动关系的,因此引发不少争议。

比如,一快递小哥与平台争议案,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又被推翻。也有一审不认定为劳务关系,二审又确定为劳动关系的。

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数据显示,自2015年以来,该院判决结案的105件相关案件中,确认平台与从业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案件占比37.1%,而认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案件为55.2%。

据了解,类似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不仅是我国的法律难题,也是世界上不少国家感到棘手的问题。

众包用工之伤,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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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台与配送员劳动纠纷率逐年上升

首先,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劳动争议案数量正逐年上升。北京海淀法院公开信息,2015年,海淀法院仅审理了11件此类案件,2016年达到38件,2017年 22件。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此类案件已受理了6件,已超去年同期案件受理数量。

记者在采访前闪送员张先生时了解到,朝阳法院在6月11日审理了闪送员黄先生交通事故案,案情与上述李先“案有相似性,不过目前根据法院审理结果,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同时,张先生本人在6月12日上午与闪送平台在昌平法院处理一桩名誉纠纷案,目前结果尚未知悉,和解可能性较大。平均两天一个纠纷,这个频率着实有点高。

与此同时,据海淀法院总结的近三年来涉互联网APP平台争议案,集中出现在快递、餐饮、网约车等劳动力密集的服务行业。这其中,多数互联网平台生命周期短,一旦融资出现断层,造成的劳务纠纷甚至会引起群体事件。

2.平台一致否认劳动关系

这些诞生在互联网+新用工模式下的群体劳动保障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除了配送员,还有诸如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甚至直播平台的网红,但本地生活物流平台企业尤为突出。

一方面,包括美团、饿了么、点我达、达达、闪送等平台存在高比例甚至单一加盟用工模式,配送员体量大,绝大部分为短期工,在多个平台接单是常态,平台与配送员们无法构成长期聘用关系,也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更不会有五险一金。根据诉讼案例的比率来看,目前,这些平台多承认与配送员们为居间服务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承包合同关系等,但一致否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

但是另一方面,配送员作为深入用户的触角,平台之间的策略竞争和成本控制,都以更直接甚至更残酷的方式展现在了配送员的送餐路途中。配送员们交通事故频发,有媒体报道,2017年上半年,上海平均每2.5天就有1名送餐员因交通事故伤亡--意外伤残率非常高。

记者在采访配送员时也了解到,目前多数平台会以代扣形式,从配送员账户中扣费,然后代其缴纳保险金,保障其在配送定单过程中的安全赔付。点我达按1元/人/天的标准扣费,闪送则是按单计费0.3元/人/单。美团贵一些,按每人3元/天,但是会保障闪送员从接第一单开始至凌晨期间的意外赔付。但由于保额过低,多数配送员会另外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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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矛盾在哪?

首当其冲的应该是平台与配送员之间需求的严重不匹配

从平台来说,平台虽然没与配送员签署劳动合同,但在行业竞争、推广压力下,需加强对配送员的管理;从配送员来说,由于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基于保障自身权益的需求,配送员会要求确认与平台间的劳动关系,但这一诉求,由于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难以得到认可。

传统裁判方式中认定劳动关系,主要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列明的标准,该规定在主体资格条件之外,以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人事管理、报酬支付和业务范畴三方面来界定劳动关系。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本地生活物流平台与配送员之间的这三项指标。

① 首先,配送员虽需遵守平台的服务准则,但事实上他们往往服务多个平台,且无需打卡上班,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时间自由。

② 其次,配送员们可从平台结算服务报酬,也直接从客户处收取报酬。据记者采访配送员小赵了解,有些骑手在客户处收取报酬后,平台会以提成、扣押金、收取信息费等方式获得分成等复杂情况。而这些平台的服务报酬标准的制定者也不固定,有闪送平台的骑手在收取客户报酬以后被直接关停账号的情况。

③ 另外,从业务范畴来说,本地生活物流平台实际从事的是应用软件开发和信息整合推送服务,并不直接从事物流实体业务,就导致从业者的业务范畴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难以界定。如“李先生“案里,海淀法院首先对“闪送”平台的主盈利模式做了界定,把企业“主营收益”作为主要依据。

当然,还有各个平台大小不一,管理水平差别极大,导致快递员们维权保障难等矛盾。

标准区分和法律是良性发展的关键。

对于配送员与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甚至是合作关系,是当前审判的一个焦点。

“李先生”案中,法院认定其与平台企业之间有劳动关系,不代表所有注册的配送员与平台之间都是劳动关系,由于用工方式灵活性,劳动关系界定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过,新的平台就业模式更不该成为一些企业追求轻资产、不养人,降低用工成本,推卸法律和社会责任的借口。

无法一概而论,那就区别对待。近年来,相关法律修订呼声不断,新平台的用工规范出炉指日可待。此外,用工标准的划分也很关键,这就需企业提升责任意识,对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进行明确且精细化的区分。当然,配送员们在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同时,认真了解平台加入条款和不同用工模式的社会保障差别,慎重去选择无社会保障关系的灵活用工平台。

掌链传媒记者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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