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再发“少捕慎诉慎押”信号 零担货运老板却因“一票货”被羁押近两年
2021-11-04 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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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链 张怡 综合

因为对“一票货”的理解分析,本是长期合作、相安无事的A公司和B公司却闹到法院。B公司负责人李先生竟然被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而今,案件又要熬过一年,然而,B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却仍被拘押。

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2021年2月,《物流时代·快运物流》杂志刊登了《物流合同“一票货”原来被这样误解》,讲述了一起案件:与李先生所在的物流公司B公司曾经合作很久的A公司,从2018年6月突然暂停了与B公司的业务合作和运费结算,对此前发生的业务也只付了部分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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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后来,李先生找A公司对账,A公司总经理陈某对该公司之前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应付的费用存在不同的理解,认为李先生存在合同欺诈。双方发生了争议。李先生不理解,好好合作多年的第三方物流服务费用争议,怎么变成了刑事诈骗。双方每年的合同都是经过招标后才签订的,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运费也都是其经过对物流各环节核对、总经理签字、财务核对无误后,通知B公司开发票后,才付款。

而A公司不仅对B公司主张的运费提出质疑,还按照自己的逻辑推算出了B公司多收取的费用,并找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了一份审计报告,据此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而B公司负责人李先生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零担“一票货”之争

对该案件,《快运物流》分析,一方面,是小票国内零担货物送货费的约定。在物流行业,对于国内零担货物运输,一般都约定大票零担货物免收送货费,小票零担货物(1吨以下,双方约定)要收取约定的送货费。这个送货费也是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的。对于小票零担货物来讲,上门提货成本、送货成本都比较高,同时末端送货场景比较复杂(天气因素、货站与收货人的距离远近、市区交通管制等),为了简化结算手续,通常会就每票货物约定一个固定的送货费用。

另一方面,A公司通过调取最近两年收货人(A公司用户)的入库记录及财务凭证所附加的运输单据,来推算A公司委托B公司送货的票数,而不是按照A公司实际委托B公司送货的托运记录作为结算送货费用的依据和凭证。A公司根据收货人同一天收货次数记录,拒绝承认。A公司委托B公司送货的票数,把多次委托的货物当作一票来看待。同时,给B公司扣上一个以欺诈手段虚增派送次数的帽子。

在物流行业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要为货主提供运输、分发、派送等服务等。通常在向货主提取货物后,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或委托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最佳的专线运输合作伙伴(专线A、专线B等)进行转运、派送。而专线A、专线B之间也会根据当天的货源及价格优势相互委托对方进行运输、末端派送,通过其自有网络或同行代理提供物流服务。

国内公路运输中,各种如天气因素、节假日等因素存在,相互委托存在,只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货主规定的时效内送达货物就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货物的委托运输、派送服务。如果超时延迟派送,货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违约金、赔偿,甚至单方解除合同。

无论第三方物流企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转运,都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他专线公司的合同关系。末端用户提供的入库记录及实际运输、派送的物流公司的货运单并不能准确反映货主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派送货物的次数和票数。不能认为末端同一天送货,就说明都是按照同一批货物从货主工厂发出来的。而且,末端用户的仓库也不一定是所有货物实时入库,往往按照到货时间段,分批次入库。

对案件疑点的说法

对于该案件,资深物流行业律师,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王沐昕分析,从财务结算角度看本文A公司仅以入库凭证和财务凭证所附加的运输单据为结算的依据,不符合运输合同的约定,因为本文并未介绍物流合同是否约定以入库凭证和财务凭证所附单据结算。由于A和B公司之间的物流合同是双方经过每年的招标后才签订的,所以双方肯定持有标准的物流合同,本案应当严格遵守物流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王沐昕表示,“很遗憾的是,本文作者没有披露物流合同关于结算的内容,而是更多地讨论了何谓“一票”的多元解释。”而对于王沐昕律师的说法,B公司相关方面表示,经核查提交给法院的双方运输合同复印件内容,其中有两处提到:

第一处:“送货通知单为一式两份,经双方清点货物数目签字确认无误后,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所执一份,待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甲方,作为有效运输结算凭证。”;

第二处:“乙方每月5日前提交甲方上月产生运费正规发票、送货通知单及收货人签字回单,作为结算凭证。甲方自收到乙方运费发票日后90日内支付乙方。”

针对以上两处,明确了送货通知单为双方有效运输结算凭证,同时,乙方在每月5日已经把收货人已经签字的送货通知单提交给甲方作为结算凭证。甲方并按照内部流程进行核对,付款给乙方。

羁押还将“无限期”?

截至到发稿时,案件又过去了十个月,2021年3月底开过一次庭。到现在法院仍旧没有宣判裁决。令人愕然的是,B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家属通过多方了解到,该案件在法院没有找到相关的历史卷宗对照,暂时无法下决定。

根据李先生的家属反馈:李先生积极配合公安进行补充资料,第二个孩子刚满月就主动到外省公安所在地协助第二次调查。2020年1月9日进入拘留所,到现在没有回来。家里还有一个上初中的孩子。妻子一个人带两个孩子,艰难度日。当事人从部队退伍回来经营的公司,也不得不解散了。

在2021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最高检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最高检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发“少捕慎诉慎押 最高检释放强烈信号”。

然而,令李先生家属不理解的是,该案件至今悬而未决,而李先生依然被押。对此,李先生家属表示,希望当地法院尽快去推动案件进行。该案件的结论也将对中国的物流行业起到深刻的影响,我们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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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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