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在北京举办《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标准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国有企业采购领域的国内首个团体标准。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标准发布会现场)
该标准由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组织立项,国家电网公司、招商局集团、中国建筑总公司、中航集团、中国银联、首创股份、蒙牛集团、中国公共采购、北京筑龙等28家研究机构和国有企业参与起草,是我国国有企业采购领域第一个推荐性行业标准。该标准经全国物流标准化委员会审查通过、国家标准委备案,将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凝聚了数十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和欧盟、美国公共采购法律法规的做法,通过40多位专家历时一年多的紧张工作,走访和调研了近百家国有企业,历经预研、立项、论证调研、编制、征求意见、审查发布等六个阶段,是国有企业采购部门和业内专家共同努力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
会上,中物联标准部主任李红梅宣读了《关于发布“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公告》。她表示,该标准适用于广大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也适用于国有企业采购代理机构。除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他的各类采购项目,可以参照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其它类型的企业,也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进行采购。
(中物联标准部主任李红梅宣读《关于发布“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公告》)
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秘书长彭新良代表起草组介绍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他讲到,该标准适用于国有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包括企业项目采购和企业运营采购;标准提炼了“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两种通用的采购组织形式,归纳了国企常用、国际通用的四大类共九种不同的采购方式,对当前国有企业行之有效的采购经验进行了提炼和定型,将推动国企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秘书长彭新良答记者问)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部主任丁扬结合国网公司采购管理创新实践,介绍了国网公司参与《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编制的主要工作:一是主动作为,在编制过程中贡献国网智慧;二是创新实践,探索国企采购发展模式;三是真抓实干,推进行业供应链更高质量发展。他表示,国网公司将一如既往积极参与中物联的各项工作,秉承“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持续推动国企采购更加规范透明、更有效率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网公司物资部主任丁扬介绍国网公司参与标准编制工作)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人王文标和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斌分别代表金融企业和地方国企发言。他们认为,该标准对国有企业采购中面临的“无规可循”、“逢采必招”、“不敢创新”等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同时还借鉴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等国际规则,对于国内风起云涌的互联网采购大潮,也针对性地把电子信息平台、采购商城等内容吸纳进来,为国企采购创新提供了参考依据。
中物联兼职副会长、公共采购专家委员会主任程远忠代表主办单位做总结讲话时,详细介绍了此次出台《规范》的背景。他提到,国有企业的采购兼具公共采购和企业采购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属于国有资金,采购活动必须“追求合规性”,但企业本身又具有营利性的属性,除了“降本增效”,采购还应“创造价值”。而随着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巡视全覆盖的持续深入,纪检部门和审计机构对“合规性”的严格要求与企业内部规章严重脱节,导致企业“越来越不会采购”。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企业经营千变万化,政府管制过严将造成企业效率低下;管制过宽,则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如何处理好“合规”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是国有企业采购部门面临的最大困惑。
另一方面,当前,在国有企业采购领域,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只有两部法律,一部是《招标投标法》,一部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只涵盖了国有企业采购中招标这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两部法律都没有全部覆盖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在此之前,大多依据的是财政部2001年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该办法发布时间虽然较早,但对企业采购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尽一致。
程远忠表示,在这一背景下,中物联基于供应链管理的专业性和国际接轨的前瞻性需要,着力于补短板,及时组织有关专家与国有企业编制《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该标准将有效填补当前国有企业采购相关行业标准缺失的空白,为广大国有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参照和依据,为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就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进行部门立法奠定基础。
(中物联兼职副会长、公共采购专家委员会主任程远忠代表主办单位做总结讲话)
在发布会结束后的答记者问上,中物联标准部主任李红梅谈到,这次发布的团体标准是一个比较新型的标准类型,不同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017年修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将团体标准作为一个标准类型列入进去。她讲到,团体标准是由在民政部注册的法人社团组织来发布,比如像中物联这样的协会,通过发挥协会的团体力量协调相关的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标准类型,其次,就是发挥协会管理职能,让这个行业能够规范、自律地发展。
李红梅同时提到,团体标准不具有强制性,由市场主体对共同感兴趣的、对行业里应该解决的问题进行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如果更多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觉得该标准能够采用的话,就都可以用这个标准。谈到该标准的法律效力,李红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给了团体标准一个上升的可能,那就是当这个标准被广泛地采用,且政府认为该标准能够作为管理的支撑时,团体标准可以上升成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标准发布会现场)
此次发布会由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承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协办。中物联兼职副会长、公共采购专家委员会主任程远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部主任丁扬等领导出席并讲话,来自央企和地方国企的采购负责人、国内权威媒体记者等近百人参加会议,公共采购分会副会长、中国建筑总公司集中采购管理中心主任马国荣主持会议。
据悉,中物联将在《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基础上,继续组织专家起草《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秘书长彭新良介绍道,《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计划在今年进行起草工作,预计明年发布,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进程。
会长观点:中物联副会长、公共采购分会会长蔡进谈标准前瞻性
(中物联副会长、公共采购分会会长 蔡进)
中物联副会长、公共采购分会会长蔡进就标准的前瞻性问题表示:“此次标准的前瞻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落实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按照习总书记在去年博鳌论坛上关于‘加快加入GPA步伐’的讲话精神,我们这个标准在采购方式的设计等方面,借鉴和兼顾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的内容,提前对接国际规则。
第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引入供应商征信的机制。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中,推荐采购人根据社会综合信用体系、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公司业务的需求,可以引入第三方征信和评价,以账期设定和资金占有率为风险控制目标,建立对供应商的征信和评价机制。
第三,顺应技术进步和电子化采购的时代潮流,增加电子化采购的内容。将供应资源库、专家库和电子采购平台(俗称两库一平台)建设列为企业采购的重要基础工程,为电子化采购明确了规范。
第四,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有企业作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扩大采购人自主权,强调通过公开性对企业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将时间区间界定为“从接到需求到合同签订为止”,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将有利于提升采购部门活力,增加采购的灵活性,提高采购效率。